新闻中心
新郑好

01

2019

/

04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奶业品牌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4-0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等9部委《关于进一步促进奶业振兴的若干意见》,提升奶业品牌化水平,我部制定了《奶业品牌提升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29

2019

/

03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等2项行政许可事项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9-03-29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和“已经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审批”等2项行政许可事项自2019年2月27日起取消,其中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为切实做好上述2项许可事项取消后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取消后的工作要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按照《决定》要求,自2019年2月27日起,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实施该项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方式。此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不包括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一)新兽药研制者(以下统称为“申请人”)完成新兽药实验室阶段研究后,拟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向临床试验场所(包括动物试验场所)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开展临床试验的备案材料,如在多个场所开展临床试验,应分别备案。申请人提交备案材料后即可按照相关要求在相应场所开展临床试验。(二)备案材料要求如下:1.《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表》一式三份;2.新兽药研制基本情况报告一式一份,内容包括研制单位基本情况;新兽药名称、来源和特性;3.临床试验方案原件一式两份;4.申请人与拟实施临床试验单位协议书原件一式两份;5.试制产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草案)、试制研究总结报告及检验报告一式一份;6.符合要求的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原件一份,或者提供国内外相关药理学和毒理学文献资料一式一份。(三)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提交的《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表》中签署意见:“备案材料项目齐全”或者“备案材料项目不齐全”,并将其中一份《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表》反馈申请人。备案材料项目齐全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将一份《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表》、一份临床试验方案原件和一份申请人与拟实施临床试验单位协议书原件寄送我部兽药评审中心,供新兽药注册时备查。备案材料项目不齐全的,申请人应当补齐备案材料。(四)备案后,临床试验方案如发生变更,申请人应向原备案机关备案变更内容,并说明依据和理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申请人变更材料寄送我部兽药评审中心一份。(五)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认真做好取消后衔接落实工作,建立完善备案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六)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备案材料后,要组织监督新兽药临床试验单位按照备案的试验方案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临床试验,切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加强执法监督,如发现兽药临床试验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二、“已经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审批”取消后的工作要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进口在中国已经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按照《决定》要求,自2019年2月27日起,我部不再实施“已经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审批”。即进口在中国已经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时,不再要求提供我部核发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及时更新完善办事条件和办事指南,切实做好兽用生物制品的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工作。进口兽药注册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数据库”中查阅核对。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做好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6日

27

2019

/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1号!

2019-03-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现就进一步强化以猪血为原料的饲用血液制品生产过程管控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22

2019

/

03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兽药质量检验检测相关机构摸底调查的通知!

2019-03-22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2019年兽药质量检验、兽药残留检测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等事项,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实施。为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请各地尽快按要求组织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开展摸底调查。

20

2019

/

03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

2019-03-20

为切实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和风险监测工作,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9

2019

/

03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2019-03-19

为加强兽药注册工作监管,进一步做好兽药注册现场核查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注册办法》《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公告第236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兽药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18

2019

/

03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

2019-03-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2月26日国务院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专题会议精神,推动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以下简称《公告》)落实落地,切实做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生猪屠宰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环节,根据我国非洲猪瘟疫情形势和国内外防控经验,开展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是降低病毒扩散风险、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的有效手段。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非洲猪瘟自检,严禁未经检验检疫和非洲猪瘟检测不合格的肉品流入市场。二、明确工作进度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积极作为,创造条件,尽早开展非洲猪瘟自检。要根据企业规模和市场辐射范围等条件,明确实施期限。跨省销售生猪产品和年屠宰10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以及生猪屠宰、加工一体化企业最迟于4月1日前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年屠宰5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最迟于5月1日前开展自检;其他屠宰企业最迟于7月1日前开展自检。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落实检测要求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提高检测能力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指导屠宰企业建设符合PCR检测技术要求的实验室,组织检测试剂供应单位对屠宰企业检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要鼓励和支持具有非洲猪瘟检测资格的兽医实验室提供规范的社会化服务,承接屠宰企业委托检测任务。要加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满足暂时不具备非洲猪瘟监测能力的小型屠宰企业委托检测的需求。四、规范样品检测驻场官方兽医要监督生猪屠宰企业严格按照《公告》要求进行检测。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全覆盖的前提下,进行入场前检测,即在生猪进场前以车为单位采集全部生猪血液样品,均匀混合后进行检测。屠宰过程中发现疑似非洲猪瘟典型病变的,要立即停止屠宰,将可疑生猪转至隔离间,并采集病变组织和血液样品进行检测。用于生产饲料原料的猪血,在出厂前按每车次采集3个样品进行检测。样品的采集、运输与保存应当符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版)》的要求。五、严格结果处置生猪屠宰企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将检测结果报告驻场官方兽医,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确诊为阴性的,及时通知企业恢复生产。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48小时后,可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请评估,经评估合格的,可恢复生产。对扑杀的生猪(包括已屠宰的同批次生猪)按照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通知予以补助。畜牧兽医部门检测发现,或食品加工、流通环节检测后追溯发现屠宰企业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造成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生猪产品流出屠宰厂(场)的,应当就地销毁生猪产品,责令屠宰企业召回同批次产品并按规定销毁,暂停屠宰活动,彻底清洗消毒,15日后,经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扑杀的生猪、销毁的生猪产品不予补助。六、严格监管措施各地要结合落实非洲猪瘟检测要求,在5月1日前组织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企业一律立即停产整改;7月1日前整改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要鼓励屠宰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标准化示范创建,提升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各地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严厉打击注水注药、私屠滥宰等屠宰领域违法专项行动,对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防屠宰领域违法行为死灰复燃,为屠宰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农业农村部将于7月对各地落实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和清理整改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列入今年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农业农村部2019年3月13日附件: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7号.CEB

14

2019

/

03

关于征求《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计划(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2019-03-14

按照《国家遏制细菌耐药行动计划(2016-2020年)》和《全国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行动计划(2017-2020年)》部署,为维护我国动物源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我部决定实施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计划。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08

2019

/

03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变更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9-03-08

按照《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已批准的兽药临床试验如需延期,应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如发生试验方案内容等变更,应向原批准机关报告。为进一步做好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延期申请以及变更报告等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7

2019

/

02

胡春华主持召开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专题会议!

2019-02-27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2月26日在京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他强调,进一步强化防控措施、堵塞防控漏洞,有效防控处置非洲猪瘟疫情,坚决防止扩散蔓延,确保猪肉及其制品市场供应安全稳定。

< 1...567...10 >

地 址: 郑州市航空港区玉港路3号
电   话: 0371-65862176         传 真: 0371-65862510

版权所有 © 河南新正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郑州     SEO标签    本网站支持IPV6

版权所有 © 河南新正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郑州

SEO标签    本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