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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130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农业农村部门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执行的农业法律15件、行政法规29件、部规章15

发布时间:

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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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执行的农业法律15件、行政法规29件、部规章151件,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涵盖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监督、畜禽屠宰、种畜禽、植物检疫、农业野生植物、渔政渔港监督、植物新品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农机监理等十多个执法领域,仅行政处罚职权事项就达286项,全国农业执法人员总数超过25万。长期以来,受政事职能不清、行政编制有限等因素影响,农业执法工作基本都是由农业农村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各类行业站所等分别承担。

为解决农业执法中存在的多头重复执法、力量分散、执法缺位等问题,我部自1997年起在全国农业系统启动农业综合执法改革,探索将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统一交由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实施。截至2017年底,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共成立了2419个县级、284个市级、8个省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县级基本实现全覆盖,市级覆盖率超过80%。实践证明,农业综合执法有效提升了农业执法能力和水平,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要看到,受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权限、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机构设置和各地对综合执法的认识不统一等因素限制,很多地方农业综合执法的范围尚未涵盖法律法规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全部执法职责,农业系统内部多头执法、力量分散的问题尚未根本改变,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职能界定不科学、机构性质和人员身份不合理、保障不到位、着装不统一等问题比较突出。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重心下沉。《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要求,整合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将农业系统内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执法队伍整合,实行统一执法,由农业农村部指导。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我部在总结农业系统农业综合执法改革经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推进《指导意见》的出台,指导和督促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央要求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尽快整合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构建权责明晰、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全面提升农业执法效能和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农业农村部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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